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民國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辦理。
二、依人事總處民國109年3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復依人事總處民國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2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需要下,就各類人員差假進行准駁。
三、基於旨揭邊境管制之防疫措施已有調整,考量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爰各類人員如有非因公出國之需求(如:旅遊、探親等),仍請各機關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並依本府民國111年7月5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70331號函規定,本權責予以准駁。
四、另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範。
五、本市各級市立學校教職員工之出國請假規定,請教育局依職權轉知。
(臺中市政府民國111年10月5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26420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