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保障業務,避免人事管理作業疏失,本會循例彙整分析111年保障事件中較為常見之撤銷原因,籲請各機關確實檢視相關辦理程序,避免重複發生類似之違法或不當情形,俾落實依法行政,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提升專業之服務品質。
二、部分機關辦理考績(成)、獎懲業務,仍有考績(成)委員會組成、審議程序不符規定等缺失,茲請各機關於依公務人保障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是類案件之答辯時,一併檢附考績(成)委員會組成、議程及紀錄等相關資料,俾供審理。
三、為增加當事人參與程序之機會,建請各機關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依相關法規(令)之規定,儘量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於作成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時,應確實釐清事實,作成合法妥適之行政決定,並請敘明相關理由,以疏減訟源。行政院前以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知各機關,請各機關辦理違失人員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併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