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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機要人員之進用



案號



1-4



案例標題



機要人員之進用



案例描述



甲機關一般民政職系助理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經銓敘部民國101年3月3日同意改列為機要職務,並商調現職為乙公所一般民政職系村幹事小蔡擔任該職務,以機要人員進用,因屬不同任用制度,須以擬任人員送審方式辦理任用審查。小蔡嗣後如轉任甲機關同一序列之非機要職務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免經甄審,只需檢附派令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即可。



貼心提醒



一、非機要人員轉任機要人員毋須辦理公開甄審,又因任用法律不同,須重新審查資格,應以擬任人員送審方式辦理任用審查。


二、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但仍有年齡之限制。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7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3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