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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自願降調官等人員派代銓審案



案號



4-9



案例標題



自願降調官等人員派代銓審案



案例描述



區公所里幹事賴大全於100年3月21日由臺北市甲區公所薦任里幹事(銓敘審定為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2級505俸點)自願降調本市區公所委任里幹事(職務列等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派代及銓審均為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9級505俸點,100年考績晉級為委5年功俸10級520俸點。


賴員復於101年1月20日調陞為本所薦任里幹事(職務列等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派代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5級520俸點,並以「擬任人員送審書」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貼心提醒



有關薦任官等降調委任官等人員,僅能派代為委任第5職等,嗣後如再調升為薦任人員且該職務列等只至薦任第6職等時,僅能派代薦任第6職等,而非原敘的薦任第7職等,並應以擬任人員送審書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而非以動態登記書報送。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