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機關業務 > 人力科 > 任審實務案例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5-1 辦理甄補案時,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確實迴避

 


案號


5-1


案例標題


辦理甄補案時,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確實迴避


案例描述


甲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補案時,人事室科員小秋與參加甄選之人員阿滿係母子關係,小秋雖於各委員評定面試時已迴避,惟仍由其彙整作成該次甄審會之會議紀錄,爰程序上仍屬有瑕疵,小秋應迴避本次甄審案之所有作業過程。


貼心提醒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規定,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於參加陞遷人員之造冊、甄審委員之發言內容、決議過程、陞遷結果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前等辦理陞遷情形,均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應迴避之人員,對於甄審案之所有作業過程均應予以迴避。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