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6-3 |
案例標題 |
現職人員考試分發核發派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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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科錄取人員阿碧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分發至甲機關佔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社會工作員職缺實務訓練,因其原任乙機關助理員,並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290俸點在案,阿碧得以委任第3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權理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社會工作員職務,視同調任,於到職日應即核發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派令,並予以送審,年終可以辦理全年考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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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醒 |
一、實務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支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370俸點之津貼。 二、因視同調任,原任職之乙機關毋需辦理卸職動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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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與函釋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