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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特考及格人員分發回原機關佔缺訓練



案號



6-6



案例標題



特考及格人員分發回原機關佔缺訓練



案例描述



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技士陳達人原為應98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及格,分發於本市公所任職,復又應100年高考三級土木工程科及格,分配結果仍分發回原機關佔缺實務訓練,因不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之六年轉調限制,得以原具資格辦理分發視同調任,區公所應核發新佔缺職務派令給陳員,並報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



貼心提醒



一、以原具資格佔缺實務訓練期間,支給津貼係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二、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顯示案內陳員之俸點為280,而公所薪資清冊實際支給370俸點,致使ECPA之待遇校對清冊與薪資清冊有所出入,須於公文中詳細說明。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