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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先以較低官等任用以利年資提敘



案號



8-1



案例標題



先以較低官等任用以利年資提敘



案例描述



一、小立係100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筆試錄取分配甲機關占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勞工行政職系科員職務實務訓練人員,具軍職年資共計5年4月(自92年11月17日入伍至98年4月5日退伍),退伍時階級:中尉4級,軍職專長:機械化步兵指揮官。


二、銓敘部101年2月1 日部銓三字第1013555818部長信箱函以: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第1項)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第3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二)依前開規定,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6職等任用資格,倘擬先以低一職等之委任第5職等任用,依法尚無不可;惟派代薦任或委任官等之職務係機關首長權責。又如經先核派委任第5職等職務時,曾任軍職中尉年資符合俸給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三、查「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規定,賴員軍職專長「機械化步兵指揮官」對照公務人員職系為「一般行政」。同對照表附則第三點規定:「曾任軍職年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辦理提敘俸給時,先以軍職專長依照本表認定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系,再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該認定職系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系及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或相互調任之職系,認定為性質相近。」賴員所任科員職務勞工行政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係同一職組。


四、復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所定「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規定,賴員軍職官階「中尉」係相當委任第5職等職務。


五、綜上規定,小立於實務訓練期滿簽請機關首長同意核准派代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提敘相當委任第5職等中尉年資4年(自94年4月5日至98年4月5日)後,再行改派薦任第6職等本俸4級。



貼心提醒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6職等任用資格,倘擬先以低一職等之委任第5職等任用,依法尚無不可;惟派代薦任或委任官等之職務係機關首長權責。



相關規定與函釋



銓敘部民國101年2月1日部銓三字第1013555818號部長信箱。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