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9-1 | 案例標題 |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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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一、小如於縣市合併前於原市政府甲局任書記一職,自民國99年2月22日起至101年2月21日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二、合併後小如之職缺移撥至乙機關,該機關於民國101年1月份電話通知小如辦理復職申請,小如於101年1月17日郵寄提出101年2月22日復職申請書至乙機關人事室辦理復職,因非1月復職,爰當年度只能辦理另予考績。 | ||
貼心提醒 | 小如向原任職機關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或乙機關於民國101年1月份電話通知其復職時,若能提醒其倘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復職,該年度將可辦理全年年終考績,而非另予考績。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2項。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第3條第1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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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