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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



案號



2-13



案例標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



案例描述



小惠係甲機關會計室科員,95年地特四等考試會計科考試合格,95年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及格,但因已考上公務員,認為不需要,故遲未申請會計師證書,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於101年11月修正,修正後會計師得轉任為薦任公務人員,遂於101年11月23日申請並取得會計師證書,並於同年12月表示希望轉任以取得薦任資格,但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5條1項之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方得轉任;另按同法第3條2項之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服務期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規定,因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致無法領取執照者,視為領有執照;再按會計師法第12條1項之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依上開法律規定,小惠於取得會計師證書之同時即可視為領有執照,需再從事相關專技職務2年,即至103年10月,方可轉任為薦任公務人員。



貼心提醒



考試院依法須定期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現任公務人員如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不論現時是否可以轉任,仍建議儘速申請證書,以避免發生如上述案例,致影響自身權益。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3條2項、第4條5項及第5條1項。


二、會計師法第12條1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9-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