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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機要人員調任本機關非機要職務時,應以最後審定之非機要職務為準



案號



4-15



案例標題



機要人員調任本機關非機要職務時,應以最後審定之非機要職務為準



案例描述



臺中縣市合併後,本公所隨同區長留任之機要秘書林小兔(職務列等:薦任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擬於102年12月17日擬調任本公所技士職務(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土木工程職系),有關林小兔得否得免經甄審程序,逕予派任?經查銓敍部98 年6 月23 日部銓二字第0983078863 號函略以,…機要人員如曾任本機關非機要職務,經本部審定有案後,調任本機關之機要人員,如於本機關內調任原非機要職務、與原非機要職務同一陞遷序列或較低陞遷序列之職務;或曾任他機關非機要職務,經本部審定有案後,調任本機關之機要人員,如於本機關內調任與原任非機要職務職務列等相同或職務列等較低職務者,以其情形非屬陞任,得免經甄審程序,逕予派任。林小兔因於擔任機要職務前最後審定之非機要職務為技士,故於102年12月17日調任本公所技士職務務得免經甄審程序,逕予派任,並以「擬任人員送審書」辦理送審事宜。



貼心提醒



需以「擬任人員送審書」辦理送審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


四、銓敍部98 年6 月23 日部銓二字第0983078863 號函。


(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4-05-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