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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案號



2-16



案例標題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案例描述



梅蘭芳原係梨園部專員,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合格實授,103年2月調大宅門部主計機構主計員,經審定高級業務員十九級460薪點,後於104年3月4日外補調任臺中市政府護國局會計室擔任科員職務,問:


一、梅員核派時應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或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


二、承上,如梅員以離職再任之方式擔任臺中市政府護國局會計室科員職務,答案是否有所不同?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調低官職等人員之保障,僅限於公務人員調公務人員之情形,任用法所規範之公務人員,係指定有官職等之人員,簡言之,即適用簡薦委制之人員,如所調之單位屬於不同之任用法規、制度,此情形稱之為轉任,而轉任,並不當然有如同任用法調低官職等之保障,須有法律所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為之。


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2條1項前段之規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俸級之核敘,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如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列等者,以核敘至所轉任職務列等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本案梅員原屬簡薦委制公務人員,後轉任至交通事業機構,其後再轉任回簡薦委制,然梅員轉任職務僅為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7職等之科員,依上開規定,梅員雖前曾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但應核派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


同理,若梅員係以離職再任之方式回任科員,亦不屬於任用法所規範降調之保障範圍,於此情形,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條之規定,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所再任職務列等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低於原敘俸級者,敘所再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以敘至所任職務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是以,即令梅員離職再任科員,亦僅能核派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而非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



貼心提醒



不同人事制度之轉任人員,其權益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調任,宜多加注意,避免發生爭議。




相關規定與函釋




1.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2、14條。


2.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4-1條。


(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5-09-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