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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縮短實務訓練資格認定



案號



6-13



案例標題



縮短實務訓練資格認定



案例描述



水果哥,100年普考土木工程職系考試及格,103年1月16日擔任番茄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土木工程職系工程員職務(委任第三職等權理委任第五職等),至104年1月1日外補調入西瓜市捷運工程處擔任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交通技術職系工程員職務,經審定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一級300俸點,後104年高考土木工程高考錄取,若經分配擔任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土木工程職系技士職務,水果哥可否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按105年2月5日修正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0條之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水果哥無上開第二款之資歷,如合於第一或第三款資格,即可申請縮短實務訓練,茲分別分析如下: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一)按訓練辦法第22條之規定略以,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低一職等指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水果哥雖未具委任第五職等資格,然水果哥已過限制轉調期限,得以分配視同調任,占委任職缺訓練,且又具有委任第四職等四個月以上,只要再符合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即可適用此款。


(二)惟按訓練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所稱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水果哥委任第四職等之工作係交通技術職系,該職系無法調任土木工程職系,故無法滿足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要求,水果哥不能以此款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二、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水果哥103年1月16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擔任番茄市政府捷運工程處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土木工程職系工程員職務,工作性質相同且滿四個月以上,擬任職務列等同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水果哥可適用此款之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貼心提醒



縮短實務訓練之判斷屬於考試分發業務中較具難度之業務,宜審慎判斷,避免影響同仁權益。



相關規定與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21及22條。(相關規定與函釋皆依案例發生當時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6-07-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