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次查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自原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離職之日起,逾三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進用;逾六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逾九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
二、本府前以民國106年10月19日府授人力字第1060231598號函,重申各機關學校於身心障礙人員職務異動或預知進用人數恐未達足額進用標準時,應預先規劃因應措施,以掌握辦理時效。
三、各機關學校當月份倘有身心障礙人員進用不足額情形發生,應填報旨揭分析表送本府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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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身心障礙人員進用不足分析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12
- 發布日期: 2016-08-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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