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請自願退休需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者(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55歲)。
二、任職滿25年者。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符合公保半失能給付標準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中度以下)且經依勞保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人事處給與科
分機17407或17408或1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