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復查行政院109年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91號函核定旨揭精進措施略以,臺鐵局預算員額內員工發生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事實時,於不兼領、不重領原則下給與適當補貼。上開規定均係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避免重領情事發生,是以,本案所詢疑義仍請公教人員及其配偶雙方協調,就子女教育補助及子女教育助學金擇一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