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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77年2月26日77台華特二字第140139號函、86年4月17日86臺特三字第1440233號書函、86年8月5日86台特二字第1495057號書函、93年5月3日部退二字第0932333893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應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4-09
  • 發布日期: 2013-08-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