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
- 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109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修正「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有關配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行政院部分機關組織調整及「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行政院修正相關待遇表別一案。
- 修正「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書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1款、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一覽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3款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