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4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毋須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限制。
- 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之修正或廢止,銓敘部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 公告「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
-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自113年4月25日生效。
-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自113年4月29日生效。
- 有關參與「0403花蓮震災」救助(含現場救災、救援以及後續復原、復建等)事項工作人員加班費支給事宜,請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權責從優、從速、從簡辦理。
- 公告113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定為新臺幣2萬8,000元以下。
- 有關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按月支(兼)領之退休金(俸)因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除)給與調整,致超過新臺幣2萬8,000元者,請專案列冊繼續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