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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39441號令修正發布。
本細則現行條文計47條,本次修正4條。茲就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針對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認定遇有疑義案件設立審查機制,並增列因病連續請假者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之認定方式,俾審查程序完備周延。(修正條文第6條)
二、針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其他公職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採計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俾清楚界定各項年資採計範圍,以杜爭議。(修正條文第21條)
三、月撫慰金之發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每三個月發給一次,並以一月十六日、四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及十月十六日為發給日。(修正條文第40條)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本細則現行條文計47條,本次修正4條。茲就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針對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認定遇有疑義案件設立審查機制,並增列因病連續請假者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之認定方式,俾審查程序完備周延。(修正條文第6條)
二、針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其他公職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採計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俾清楚界定各項年資採計範圍,以杜爭議。(修正條文第21條)
三、月撫慰金之發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每三個月發給一次,並以一月十六日、四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及十月十六日為發給日。(修正條文第40條)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7
- 發布日期: 2015-10-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