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4-1 | 案例標題 | 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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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甲機關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科員小慧因家庭因素降調乙機關委任第5職等辦事員,因其現敘俸點為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故派免時以「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10級520俸點,照支590俸點」辦理。 | ||
貼心提醒 | 一、應於小慧應徵時告知其降調低一官等之權益,並請其填寫自願降調同意書。 二、本案應以擬任人員送審書報銓敘部審定。 三、應檢附「確認表」、「自願降調同意書正本」。 | ||
相關規定與函釋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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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2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