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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委升薦官等訓練及格派代8職等職務



案號



7-4



案例標題



委升薦官等訓練及格派代8職等職務



案例描述



小賴係甲機關薦任第7職等股長,其為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因縣市合併,股長職務改列為薦任第8職等,因小賴未具碩士以上學位,改派為稅務員,其於100年6月取得碩士學位,且最近5年薦任第7職等職務年終考績4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甲機關辦理稅務員陞遷,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小賴陞任為股長,改派為薦任第8職等股長職務。



貼心提醒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以擔任薦任第7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學位且最近5年薦任第7職等職務年終考績4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8職等以下職務。



相關規定與函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及第17條。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5條。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3
  • 發布日期: 2013-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點閱次數: 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