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 修正「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獎勵規定」第2點、第4點、第8點,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任用案,得追溯之生效日及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派代案。
- 有關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增訂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規定,重行界定所稱「個人才藝表現」之令(函)釋。
-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9日生效。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1點、第2點、第5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各1份。
- 「現職雇員換支薪級對照表」自113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 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補充規定。
- 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相關函釋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