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4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如下所列:
- 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 關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課程積分採認為醫事人員師(一)級、師(二)級任用資格之醫事專業訓練時數一案。
- 請各機關協助提高公務員赴陸風險意識及瞭解中共強化管控情形,於赴陸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必要資訊,以保障赴陸後之人身安全。
- 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有關地方政府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比照內部專業人員支給專業加給之認定案。
- 公告114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定為新臺幣2萬8,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