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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

11566_1遠離菸品危害
11566_1遠離菸品危害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1萬元,詳情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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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03
  • 發布日期: 2025-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秘書室文檔股
  • 點閱次數: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