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次查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自原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離職之日起,逾三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進用;逾六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逾九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
二、本府前以114年2月12日府授人力字第1140031653號函請各機關學校於身心障礙人員職務異動或預知進用人數恐未達標準時,先行規劃因應措施,並檢附「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每月勾稽檢核表」1份,提供運用。
三、各機關學校當月份倘有身心障礙人員進用不足額情形發生,應填報旨揭分析表送本府彙辦。另依據本府106年10月25日府授人力字第1060235705號函規定,進用不足額機關學校於未補足身心障礙人員前,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業務助理及行政助理等臨時人力,於出缺時除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外,均不得遴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