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基於憲法保護母性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為應本市議會第一屆第四次定期會附帶決議,茲修正「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並自民國102年元月1日起實施
●修正「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疑義說明」編號1規定,並自民國102年元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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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3-0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