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關於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以及民選行政首長,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一案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
●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一案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03年8月12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67121號令發布,復經立法院104年11月17日同意查照
●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銓敘部令釋相關事宜應回歸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制定「教師待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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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6-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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