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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4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

106年4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有關附設進修學校之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且現職護理人員2人,如須分別配置於日、夜間執勤,其中1人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未達1個月,得約聘或約僱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各機關擬辦理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為「如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考試及格之次日;未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實際到職日」。
●各機關(構)辦理公務人員派任(含內部遷調)案件或現職人員疑有褫奪公權情形時,即應至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褫奪公權人員資料查詢系統」(以下簡稱褫奪公權系統)中查詢該名人員有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事,並依規定妥適辦理。
●修正「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
●有關銓敘部民國87年9月11日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自民國105年7月7日停止適用一案。
●修正「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之一、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之一、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之一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等條文。
●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請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辦理。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考試院本(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該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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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1
  • 發布日期: 2017-05-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