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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

一、查公保法第3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所稱「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至若妊娠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二、至於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育給付。附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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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7
  • 發布日期: 2015-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