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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事、病假(含生理假)合計已逾規定請假日數者,是否應合併計算其曠職時數予以扣除俸給之疑義一案。

一、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第2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服務未滿整月者,除依規定日期給假等情形,俸給照常支給外,係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俸給;又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日扣除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二、次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及第14條規定,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5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另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所定事假、病假、生理假,得以時計;又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三、復依銓敘部68年7月31日68台楷典三字第24044號函及76年1月7日76台華典三字第71135號函規定,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尚無扣除俸(薪)給之規定;曠職未滿1日者,得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滿8小時為曠職1日,再予扣薪。
四、綜上,以曠職及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自不應支給俸給之性質相同,故二者應予合併計算,按日扣除俸給。又依前開銓敘部函釋之精神,曠職及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合併計算後,係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達8小時,再予扣除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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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 發布日期: 2017-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