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及格,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
(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
(二)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
三、另依據銓敘部112年5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2號函略以,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實際到職日之前一日止」為基準,計其期間。
人事處人力科 分機1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