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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務人員有關產前假、陪產假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下稱請假規則)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小時計算請假,第一次請假時只要附上「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影本即可。

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小時計算請假。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人事處考訓科  分機1730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6
  • 發布日期: 2014-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