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教人員生育有相關補助可申請嗎?

公教人員生育原則上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申請生育給付,如無法給付部分,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申請生育給付,限女性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二個月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若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而生育給付係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以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2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為補助基準。
(一)支給對象: 1、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2、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3、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四)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五)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人事處給與科
分機17404或17409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19
  • 發布日期: 2014-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