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生育原則上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申請生育給付,如無法給付部分,則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申請生育給付,限女性被保險人:
(一)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二個月生育給付:1、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2、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二)前開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三)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四)被保險人於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生效後至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具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本保險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者,得依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給與標準,請領生育給付。
二、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以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2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為補助基準。
(一)支給對象: 1、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四)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但未滿37週。
三、補助相關細節請至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網站於首頁-專案與業務成果-公教人員權益專區-3「公教人員基本權益手冊」(伍、待遇福利篇)查閱。
人事處給與科
分機17404或1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