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3月份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解釋要旨列式如下: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有關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自即日起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撤銷任用人員之考績獎金應否追還案。
●有關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赴花蓮地區觀光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
●請於修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明訂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等3項訓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