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民國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1號令規定,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以及公務人員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113年以前年度(含113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配合修正旨揭統計表及彙整表。
銓敘部民國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1號令規定,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以及公務人員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113年以前年度(含113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配合修正旨揭統計表及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