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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科
共 70筆資料,第 2/3頁, 筆
- 3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2020-11-10
- 32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特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部分)業經銓敘部民國109年8月27日部法三字第10949611272號、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9000364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2020-10-19
- 33關於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考試及格人員,經銓敘部、考選部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附則6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資訊處理職系,業於民國109年8月3日經銓敘部部法三字第10949569012號、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900032591號令會銜發布。 2020-10-16
- 34為適度保障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相關權益,各機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自願調整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且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限制。 2020-07-17
- 35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2020-07-14
- 36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及廢止「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2020-07-14
- 37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2020-07-14
- 38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2020-07-14
- 39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一事。 2019-12-02
- 40有關民國109年1月1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施行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適用職系之認定原則 2019-11-26
- 41「常用任免法規釋例及作業程序參考手冊」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修竣事,供各界下載運用。 2019-10-04
- 42銓敘部民國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一覽表 2019-09-27
- 43公立學校約僱護理人員請假,得否再以約僱方式進用職務代理人一案 2019-08-01
- 44職務代理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者,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銓敘部同意得再進用聘用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2019-08-01
- 45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意旨,有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調整其職務者,各機關於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時,請切實依銓敘部來函說明二辦理。 2019-01-28
- 46公務人員轉任政務職時,仍須辦理卸職,尚無法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辦理借調公務機關留職停薪 2018-11-05
- 47有關附設進修學校之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且現職護理人員2人,如須分別配置於日、夜間執勤,其中1人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未達1個月,得約聘或約僱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2018-04-09
- 48有關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連續請假達1個月以上,嗣於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其調任後所餘請假日數未達1個月,得併計其調任前請假期間達1個月以上,繼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2018-04-09
- 49有關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自即日起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 2018-03-31
- 50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含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之處理須知」 2018-03-02
- 51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2018-01-30
- 52有關考試錄取人員如預估於基礎訓練期間有請產前假或陪產假需求者,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2018-01-11
- 53為促進性別平等,各機關簡任職務出缺遞補人員時,在資歷相當情形下,建請考量優先晉升少數性別(女性或男性)同仁 2017-06-30
- 5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2017-01-26
- 55「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修正 2016-05-19
- 56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 2015-11-09
- 57聘僱管理法規 2015-09-21
- 58為落實公開、公平、公正陞遷之旨,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後擬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以及原職擬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程序規定辦理陞遷。 2015-08-31
- 59職務代理法規及函釋 2015-06-12
- 60有關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士(或護理師)2人且現職進用護理師2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規定,須請假達1個月以上,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2015-05-18
共 70筆資料,第 2/3頁,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