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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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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更新時間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退撫基金提撥溯自110年起免繳稅)
2. 配合民國111年1月1日起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公教人員)。
3. 修正「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二點規定,並自發布日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4.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1月19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63121號令修正發布。
5. 民國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6.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7.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
8. 現職公務人員曾任鄉長期間涉案遭解除職務者,該段曾任鄉長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9. 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配偶因過失致該故員死亡,得准其申領撫慰金
10. 民國104年7月6日修正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
11. 有關支領退休俸退伍軍職就任「公職」之適用範圍
12. 有關現行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或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如因喪失國籍、再任、褫奪公權、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死亡、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時,其相關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一案
13. 有關銓敘審定不合格而停止代理之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一案釋疑
14.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15.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爰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
16. 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日期及修正公保法施行細則、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
17. 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6條及第49條所定已領取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疑義
18. 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8條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
19. 重申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對於公、自提儲金之計算方式
20. 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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