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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科

給與科-條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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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更新時間
1.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於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之例假日不予扣薪。
2. 行政院訂定「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0年12月3日生效。
3. 各機關(構)組織法規所定簡任非主管職務,必要時得由醫事人員或教育人員擔任者(雙軌任用),自111年1月28日起得比照公務人員簡任非主管職務加給支給規定辦理。
4. 行政院調增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俟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111年1月1日生效。
5. 衛生福利部配合行政院調增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薪點折合率,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新臺幣(以下同)133.6元調整為138.6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130元調整為135元,並溯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6. 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7. 行政院訂定「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1年11月16日生效。 
8. 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1號令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9.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生效。
10.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11.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行政院相關函釋,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12. 修正「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並修正名稱為「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
13. 內政部警政署修正「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自112年1月1日生效。
14. 有關內政部訂定所屬機關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自112年1 月1日起實施案。
15. 行政院核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
16. 有關政務人員加班費支給事宜,自112年6月26日生效。
17.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後,公務員兼職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疑義一案。
18. 行政院修正「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並溯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19. 行政院調增113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俟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20.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21. 工程人員待遇支給事宜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22. 有關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醫事人員,113年起專業加給差額核算基準。
23. 有關參與凱米颱風災害救助事項之外勤警消人員,免受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9,000元上限之限制。
24. 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疑義及說明表
25. 新修正之「工程獎金支給表」於113年8月1日生效後,113年度每人最高提撥額度疑義。
26. 行政院修正「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27. 有關參與「0403花蓮震災」救助事項外勤警消人員於辦理救助業務期間,免受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9,000元上限之限制。
28. 有關參與「0403花蓮震災」救助(含現場救災、救援以及後續復原、復建等)事項工作人員加班費支給事宜,請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權責從優、從速、從簡辦理。
29. 公職律師待遇,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
30. 行政院調增114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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