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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科

給與科-條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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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更新時間
1. 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
2.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校院科系屬學、碩一貫之規劃 且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3.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4. 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111年9月8日生效。 
5.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0年6月30日以總處給字第1104000646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6. 行政院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自本(110)年7月1日起同步實施。
7. 有關公教人員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別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之助學金一案。
8. 有關公教人員配偶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員,雙方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別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及臺鐵局福利精進措施之「子女教育助學金」疑義一案。
9.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請依行政院函辦理,並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
10. 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並自107年8月9日生效。
11. 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12. 為應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核定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送「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一案。
13. 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倘涉及依法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者,發放事宜補充說明一案。
14. 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疑義。
15. 委託外界機構承辦或外聘講師之訓練,其中講座鐘點費換算每人每小時核付標準若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則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
16. 工程局相關督導人員及工程科人員得否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參與所屬機關工程獎金提撥及分配疑義。
17. 為簡化申請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18. 有關在職進修博士班期間,得否兼任進修學校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申請之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等疑義。
19.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20.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21. 修正「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
22. 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事宜
23. 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98年5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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