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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科

給與科-條件查詢

231筆資料,第 4/8頁,

序號 標題 更新時間
91. 行政院訂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92. 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並自107年8月9日生效。
93. 修正「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及其名稱為「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溯自107年5月1日生效。
94. 配合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相關函釋自同日停止適用。
95. 有關各地方政府財政機關及稅務機關如有整併,整併後之財政稅務機關行政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應改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表(一)支給專業加給,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辦理。
96. 行政院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風災、水災部分),並自107年5月15日生效。
97. 「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停止適用。
98. 講座助理得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99. 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100.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配合所屬機關組織法規修正及配合推動募兵制,所報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等7項加給請增案,遵照行政院核復事項辦理。
101.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102. 有關一般工程機關(單位)人員待遇支給事宜一案,遵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103.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暨本市和平區公所(含所屬)、和平區民代表會服務於山僻偏遠地區第一級之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為新臺幣134.7元,並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
104. 行政院核定調增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俟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
105. 行政院修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八點附表,並自107年2月5日生效。
106. 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
107.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9點規定之釋示
108. 行政院訂定「一百零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07年1月3日生效。
109. 臺東縣政府函詢所轄中小學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其各種代理態樣是否均得支領地域加給之疑義一案
110.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9月5日90局給字第21110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11. 法務部矯正署所詢臺北監獄約僱人員因兼具外國國籍,經機關依規定溯自進用之日起予以解僱,其任職期間已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是否應予追還疑義一案。
112. 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113. 有關苗栗縣某鎮長於因案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一案。
114. 有關「工程獎金支給表補充規定」一案 。
115. 為應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核定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送「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一案。
116. 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倘涉及依法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者,發放事宜補充說明一案。
117. 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請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辦理。
118. 「殯儀職務加給表」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119. 行政院訂定「軍公教員工給與項目訂修及檢討作業評估審查原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120. 有關公教人員就讀國中小之子女,如已支領新北市政府發給之教育代金,得否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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