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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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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筆資料,第 2/8頁,

序號 標題 更新時間
31.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32. 有關內政部訂定所屬機關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自112年1 月1日起實施案。
33. 內政部警政署修正「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自112年1月1日生效。
34.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生效。
35. 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1號令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36. 行政院訂定「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1年11月16日生效。 
37.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38. 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111年9月8日生效。 
39. 行政院配合組織調整新設機關,修正「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並自111年8月27日生效。
40.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 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 領」之限制
4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42. 衛生福利部配合行政院調增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薪點折合率,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新臺幣(以下同)133.6元調整為138.6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130元調整為135元,並溯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4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退撫基金提撥溯自110年起免繳稅)
44. 配合民國111年1月1日起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公教人員)。
45. 行政院調增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俟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111年1月1日生效。
46. 各機關(構)組織法規所定簡任非主管職務,必要時得由醫事人員或教育人員擔任者(雙軌任用),自111年1月28日起得比照公務人員簡任非主管職務加給支給規定辦理。
47.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
48. 行政院訂定「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0年12月3日生效。
49. 行政院核定「防(檢)疫機關公職獸醫師(佐)工作費支給表」,並自110年12月1日生效。
50. 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時,得視同住院治療並發給慰問金
51.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0年6月30日以總處給字第1104000646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52. 行政院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自本(110)年7月1日起同步實施。
53.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於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之例假日不予扣薪。
54. 行政院修正「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自110年6月1日生效。
55.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9月30日八十五局給字第34355號書函等10函,自110年3月8日起停止適用。
56. 現職政(公)務人員代理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期間之待遇支給。
57. 有關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58. 行政院訂定「一百零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09年12月24日生效。
59. 修正「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二點規定,並自發布日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60. 有關公教人員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別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之助學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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